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18年3月29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预算科学化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现代预算管理,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全区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区级决算。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全区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区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决定,承担监督区级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对区级预算草案及全区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工委应当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财政、税务、审计、人社、国资等部门建立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工委可以通过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条 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积极推进预算协商民主,不断健全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制。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工委履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职责时,应当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区政府出台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在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后,及时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区财政局制定出台的财政支出政策文件在15日内报送财经工委。区财政局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经工委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和财政收支简况,按季度报送上级转移支付、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和本级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第四条 在预算编制开始前和“一上”阶段,财经工委可以通过参加区级预算编制工作会议、参与预算公开评审、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评审和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开展重大项目实地调研、部门预算编制调研等多种形式,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发挥事先监督的作用。
在每年10月底前,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工委应当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财政、税收、财会、投资、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就经济社会发展、财税政策、预算改革、预算审查等提出意见建议。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全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全区预算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初步审查会议可以与财经工委预先审查会议合并召开。区财政局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全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区级预算编制总体情况进行汇报,区发改、国资、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人到会分别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具体说明,并回答询问。
在初步审查、预先审查过程中,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工委可以就区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出询问或者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财经工委预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研究,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20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财政局研究处理。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7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经工委。常务委员会将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区财政局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区人大代表。
第六条 区政府应及时汇总全区预算,在4月底前由区财政局送交财经工委,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对于区政府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区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批复区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报送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经工委。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听取区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在预算执行中,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区政府应当按照决议、决定的要求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区政府责成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区审计局在日常审计中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区政府报告,并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经工委通报。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必要时,将监督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口径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五)区级支出预算科目不同类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六)在年初区级预算批准后,新增区级财政性资金出资或参股5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类项目;
(七)在年初区级预算批准后,因本区重大政策调整,新增区级财政性资金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
(八)在年初区级预算批准后,新增政府采购资金中区级财政性资金数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区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报告中说明下列事项:
(一)国家、省和市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
(三)债务的还款来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财经工委预先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研究,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财政局研究处理。区财政局应当在7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经工委反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区财政局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期间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政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区级决算草案,于7月底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区政府财政局、审计局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经工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级决算草案及报告;
(二)关于区级决算草案及报告的说明;
(三)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草案汇编及相关绩效评价报告;
(四)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问题清单;
(五)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情况;
(六)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七)其他关于决算的重要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财经工委预先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研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财政局研究处理。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7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经工委。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区财政局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期间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区政府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区财政局应当将批复的区本级部门决算,在30日内,报送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经工委。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各镇人大主席团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