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代表制度
(2004年3月29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2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周四为常务委员会主任接待代表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分片联系代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经常回原选区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确因工作不能参加的,应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及时征求代表建议、意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组织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执法检查、调查时,安排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或就地参加,发挥代表参政督政的作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广泛发动代表参与。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审议的内容,每次邀请4名以上代表列席。
第九条 严格按照《合肥市包河区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的规定,认真督办代表建议,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代表的申诉、控告要及时进行研究,责成有关机关、组织认真查处,并报结果,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音。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要认真收集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报道。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驻包河区的市人大代表进行联系,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机关要恪尽职守,努力做好为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