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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考试的规定

【字体: 】【2017-12-27】 【作者/来源 renda】 【阅读: 次】 【关 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考试的规定
 
(2004年3月29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命工作程序,提高人事任命工作质量,增强被任命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考试工作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含挂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提请任命前应通过法律考试。
第四条 法律考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此外,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及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增考《选举法》和《代表法》;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增考《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公务员法》;区人民法院组成人员增考《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增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
第五条 法律考试试题从全国人大任前法律考试系统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六条 法律考试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组织进行,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通知考试人员,同时通知考试的内容范围、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法律考试采取闭卷或开卷形式进行,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法律考试的成绩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的依据之一,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表决前予以公布。因特殊情况没有参加考试的,应予补考;法律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进行一次补考;未参加考试或补考不及格的,不能提请任命。
第九条 考试试卷的保存期为一年。考试成绩连同人事任命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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