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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字体: 】【2017-12-27】 【作者/来源 renda】 【阅读: 次】 【关 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2004年11月30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职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中央、省市委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人大信访工作的意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依法处理、法定途径优先,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人大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相结合,推动信访事项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条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对其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及镇人大主席团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七条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机关交办、移送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及机关反映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八条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是指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其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工作。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接待登记、转送交办、催办督办等日常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实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协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研究处理;
(二)属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送或交办;
(三)不具备受理和转送、交办条件的信访事项,来信做存信处理,来访做接谈处理。
第十条以下信访事项,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况具体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属于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对自行受理或信访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在2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同时抄送信访部门。
(二)属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镇人大主席团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中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批评和意见,非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信访事项转送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由分管领导批示,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到区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四)涉及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五)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机关交办、移送的信访事项,由分管领导批示;重要的信访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以下信访事项,人大信访部门在登记后7日内,向有关部门转送或交办:
(一)属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处理的行政信访事项,向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转送或交办。
(二)属于区级政法机关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对来访者热情接待登记,耐心宣传政策法律,引导其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来信及时登记录入,转送政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街道、镇处理的信访事项,以来访形式提出的,引导其向街道、镇反映问题;以来信形式提出的,向街道、镇转送或交办。
(四)属于检举、控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且线索具体的信访事项,转送纪检部门处理。
(五)其他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转送或交办。
第十二条以下信访事项,只登记,不受理、不交办、不统计:
(一)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终结的;
(三)其他不具备受理和交办、统计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转送或交办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答复信访人并向人大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延期办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对特殊信访案件,要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信访部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作出结案或不予结案的结论。
第十五条以下情形,作出结案处理的结论:
(一)信访人诉求合理,已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解决到位的;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已被采纳的;
(三)信访人诉求合理,但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已与信访人沟通解释,信访人表示理解支持的;
(四)信访诉求无理,已对信访人进行政策宣传、法律解释、思想疏导、批评教育的;
(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经核查不实的;
(六)按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以下情形,不予结案:
(一)信访事项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二)信访人诉求合理,且具备解决条件,但尚未解决的;
(三)承办单位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
(四)承办单位未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按规定不予结案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结案的信访事项,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并提出办结时限。
第十七条对不予结案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予督办。对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由分管领导带领常委会组成人员,协调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办。
督办主要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听取汇报、调研督查、会商、协调、听证等方式。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的要求
第十八条 人大信访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人大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时,将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纳入活动内容,推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办理。对来访群众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耐心听取陈述。要及时、准确地录入信访人基本信息和信访诉求,传递催办及时,处理得当,答复明确,结案存档完整,使信访工作真正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遵守信访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控告、检举的信件、材料,不得转交或泄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信访事项,分管领导要亲自批阅或接待来访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地讨论和研究信访工作,对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积极进行协调处理。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制度,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二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对信访情况综合分析和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题分析,为常务委员会了解民意和依法履职提供有益参考。信访部门对群众信访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为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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