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5909.com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8年5月30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街道人大工作是全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城区街道的工作机构,对区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所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街道人大工委必须依法开展工作,努力为选民服务,为代表服务,为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服务。
二、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并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主任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也可列席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
三、街道人大工委职责:
(一)按照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和部署,制订本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贯彻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保证其在本街道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三)联系、服务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接待、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等活动。
(四)对本街道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支计划安排与执行、执法情况等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定期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本街道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支计划安排和执行等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实施监督。必要时,可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五)抓好街道人大代表工作规范化建设,建设和管理好街道人大代表活动室和人大代表社区工作站。组织和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进行学习,开展活动,接待和走访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代表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六)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七)在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街道代表团的会务及各项服务工作。
(八)办理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街道人大工委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街道人大工委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街道人大工委召开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列席。
六、街道人大工委应建立与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制度,互相通报主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七、街道人大工委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八、街道人大工委的活动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九、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