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2003年6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区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按会议期间确定的审查办法处理外,会后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及时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对常务委员会自身工作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超越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转交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办理。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主动同人大代表进行联系,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
第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若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内容相同的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由主办单位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团人大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必须以公文(函)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抄报交办机关备案,不得由所属部门和下属机关答复。
答复函件要注意质量,按统一答复表要求书写,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精炼。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有意见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适时组织开展办理评估工作,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单位,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人大代表有权对上述单位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
第十三条 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代表满意率要在90%以上,问题的解决率力争达到60%以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府两院”应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并在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应予通报批评;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